姜超律师l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主任l 宿迁市优秀律师、法院特聘优秀律师调解员l 宿迁民革法律支部主委l 江苏省律协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l 宿迁市律协刑... 详细>>
律师姓名:姜超律师
手机号码:18360191399
执业证号:13213201510514225
执业律所: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苏商大厦19楼
一、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男女同居关系的?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
例外情形之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结婚登记,即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如有纠纷,按合法夫妻关系对待和处理。
同居关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之前或之后,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的同居。(结婚实质要件包括:(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非近血亲结婚,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5)非患有医学上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同居关系可以去法院起诉解除吗?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