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l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主任l 宿迁市优秀律师、法院特聘优秀律师调解员l 宿迁民革法律支部主委l 江苏省律协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l 宿迁市律协刑... 详细>>
律师姓名:姜超律师
手机号码:18360191399
执业证号:13213201510514225
执业律所: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苏商大厦19楼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侍X与被告张X、马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侍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侍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彩礼79870元及利息(利息以798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两个月后,被告张X要求原告向被告马X支付彩礼,可以与原告订婚并办理婚礼。原告按被告张X、马X的要求支付了钱款后,原告与被告张X于××××年××月××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被告张X即离开原告家庭。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所请。
被告马X未到庭答辩。
被告张X辩称,1、对于彩礼被告认可70000元,并不同意全部返还,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2、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的8000元,不属于彩礼。是原、被告双方办理婚礼采购支出,不应包括在彩礼范围内;3、因原告有隐瞒自身健康状况的情形,导致双方婚约的解除,原告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4、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告不予认可;5、被告张X是用其母亲马X的银行卡接收了彩礼,被告马X并不知道彩礼的花费,被告马X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侍X与被告张X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双方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领取结婚证。2016年11月2日,原告通过中国XX(卡号:62×××19)向被告马X(卡号:62×××05)账户汇款100000元。2016年11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方转账3000元,2016年12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再次向被告方转账5000元。婚礼过程中,原告方给了被告方“上车费”880元,“下车费”990元。被告张X离开原告家后,退还了原告彩礼3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侍X与被告张X仅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与被告张X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与被告张X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所以二被告应适当返还彩礼,结合本案案情,酌定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50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马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侍X返还彩礼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负担399元(原告已交纳),被告张X、马X负担500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98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XX,账户:46×××80,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