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l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主任l 宿迁市优秀律师、法院特聘优秀律师调解员l 宿迁民革法律支部主委l 江苏省律协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l 宿迁市律协刑... 详细>>
律师姓名:姜超律师
手机号码:18360191399
执业证号:13213201510514225
执业律所: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苏商大厦19楼
一、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可以算是彩礼吗?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难以认定为彩礼。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
二、司法解释规定返还彩礼的三种典型情况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四、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