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宿迁离婚律师!

律师介绍

姜超律师 姜超律师l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主任l 宿迁市优秀律师、法院特聘优秀律师调解员l 宿迁民革法律支部主委l 江苏省律协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l 宿迁市律协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姜超律师

手机号码:18360191399

执业证号:13213201510514225

执业律所: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苏商大厦19楼

离婚

民法典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联系我们

183-6019-1399

Address: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苏商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