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宿迁离婚律师!

律师介绍

姜超律师 姜超律师l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主任l 宿迁市优秀律师、法院特聘优秀律师调解员l 宿迁民革法律支部主委l 江苏省律协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l 宿迁市律协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姜超律师

手机号码:18360191399

执业证号:13213201510514225

执业律所: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苏商大厦19楼

离婚赔偿

女方未婚先孕打胎,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吗?

对于女方未婚先孕打胎男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可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虽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并不以怀孕为目的,男方没有主动采取避孕措施,明知可能导致女方怀孕,却仍然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男方自私,女方妥协,双方对于结果的发生应当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如果男方对于女方怀孕、终止妊娠上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女性在怀孕后进行人工流产,对于身体及精神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有些女性在终止妊娠后的未来几年甚至一生都将受其影响。男方作为民事主体,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女方造成的伤害,在女方为终止妊娠进行手术的前后应当尽到探望、陪护的关注义务,以减轻当事人承受的精神痛苦。

综上,终止妊娠对女性的伤害不容小觑,如果男方存在过错,造成女方人身损害的,男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如果男方在女方终止妊娠前后未对其生命、身体、健康负基本的关注义务,致女方承受精神痛苦,还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联系我们

183-6019-1399

Address: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苏商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