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l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主任l 宿迁市优秀律师、法院特聘优秀律师调解员l 宿迁民革法律支部主委l 江苏省律协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l 宿迁市律协刑... 详细>>
律师姓名:姜超律师
手机号码:18360191399
执业证号:13213201510514225
执业律所: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苏商大厦19楼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能改变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成年的义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监护权是不可以放弃的,只有父母死亡、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和资格等情形下,可以由法院决定撤销监护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那么,监护权是否可以放弃?本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监护权是否可以放弃
1、监护权是不可以放弃的。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但如果因父母死亡、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和资格等情形下,可以由法院决定撤销监护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以上就是关于监护权是否可以放弃的内容介绍。根据上文可知监护权是不可以放弃的。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但如果因父母死亡、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和资格等情形下,可以由法院决定撤销监护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遇到此类纠纷也懂得怎么做了吗?如果您不知道如何操作,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