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l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主任l 宿迁市优秀律师、法院特聘优秀律师调解员l 宿迁民革法律支部主委l 江苏省律协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l 宿迁市律协刑... 详细>>
律师姓名:姜超律师
手机号码:18360191399
执业证号:13213201510514225
执业律所: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苏商大厦19楼
有一对夫妻,为买房办了“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而妻子坚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履行。那么,离婚是否为双方本意?《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男方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女方在离婚前多次与男方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女方与男方以及男方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女方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男方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女方称,离婚补偿款是男方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男方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男方需要补偿女方***万元,在协议签订后,男方也向女方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男方向女方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女方所述女方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男方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女方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是否符合真实意思表示是非常关键的因素,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有证据来支撑,因为夫妻双方如果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假离婚”,要注意保存双方沟通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这样也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